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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构职能
2007年04月28日 18时39分

(一)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、行政法规和规章,根据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,结合本地实际,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。

(二)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规划,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。

    (三)根据经济税源和省局下达的税收计划,编制、分配和下达本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。

(四)负责本地中央税、中央地方共享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;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、普通发票和防伪税控及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。

(五)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的税收执法情况;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、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。

(六)负责本地进出口税收和涉外税收的管理工作。

(七)负责本系统的税收会计和统计工作。

(八)负责本系统经费财务,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工作;负责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。

(九)负责本系统的机构、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。

(十)负责本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,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;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。

(十一)负责本系统的纪检、监察工作。

(十二)负责本系统的税收信息化、现代化工作,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。

(十三)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,分析税收信息,掌握税收动态,组织税法宣传工作。

(十四)承办省局和地方党委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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